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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17749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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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收。
二、代收代辦費。
本府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前項收費標準。
學校得依學生之意願及需求,代辦下列事項並收費:
一、午餐費:學校辦理午餐,得向參加午餐之學生按月或學期
    收取午餐費,收費訂定標準應考量學生家長能負擔能力。

二、交通車費:提供學生上下學交通車之學校,得向乘坐之學
    生按月或學期收取費用。

三、學生寄宿費:按學期向寄宿學生收費。
四、課業輔導費:按學期收費。
五、畢業紀念冊費:依實際費用收費。
六、校外教學:依實際費用收費。
七、畢業旅行:依實際費用收費。
八、教科用書書籍費:應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定之價格收費。
九、簿本費:依實際費用收費。
十、學生團體保險費:按學期收費。
十一、學生家長會費:按學期收費,可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
      收取家長會經常會費。
十二、其他代收代辦費項目,應尊重個別學生及家長之意願,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收取,並報本府備查。
第四條
收費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費為原則,其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
但家境清寒之學生,得於開學後十週內分兩期繳納。
第五條
學校除依第三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或自行決
定代收代辦項目。
第六條
學生註冊後因轉學或其他原因而未實際在校上課者,由學校發
給退費證明單,並依下列規定退還代收代辦費:

一、午餐費、交通車費、學生寄宿費、課業輔導費及學生家長
    會費:

     (一)註冊後上課前:代收代辦費全部退還。
     (二)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代收代辦費退還三分之
         二。

     (三)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代收
         代辦費退還三分之一。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五)按月收取費用者,不足月則以單價計算。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
    生團體保險辦法。

三、畢業紀念冊費、教科用書書籍費及簿本費:按實際情況處
    理,如已購置實物,則發實物。

四、校外教學、畢業旅行費用:於活動前一日通知學校得扣除
    已支付無法退還之費用,賸餘者辦理退費。活動後不參加
    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予退費。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列明所退費用數額清單,以便學生
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證明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前項各款退費時間計算,以學生轉出或實際到校日期為基準。
第七條
雜費之退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收取學生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應依照規定使用收費三聯單或開
立收據,其支出帳目應依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學校收取之費用
,於事後帳目應公布之。
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
第九條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按違
規情節議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