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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保志工中隊組織管理及服務績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綜字第1090010050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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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推展環境保護工作、健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管理及提升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環保志工)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將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處:受理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本局:辦理環保志工中隊績效考核及獎勵、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每年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至少1次。
(三)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公告志願服務計畫、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辦理環保志工招募及訓練、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四)前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縣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環保志工中隊。
四、本縣環保志工中隊招募、訓練及終止
(一)志工對象及年齡
  1. 凡年滿15歲至未滿75歲,設籍或居住於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國民,符合衛生福利部當年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投保年齡資格、具環保志工身份、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並志願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者。
  2. 凡年滿75歲之志工,應於最近一次辦理年終環保志工績優表揚時,為其辦理榮譽退休。
(二)招募及訓練
  1. 由本局依需求,辦理全縣性公開召募及訓練。
  2. 各鄉(鎮、市)公所得依據本要點自行辦理召募環保志工隊及辦理訓練課程。
(三)志願服務人員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共12小時,並於結訓後發給基礎訓練結業證明書,始得加入環保志工中隊,課程內容說明如下:
  1. 基礎訓練6小時: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無法參與基礎訓練實體課程者,也可至台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完成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線上課程。
  2. 特殊訓練6小時:空氣噪音防制及宜蘭縣當前重要政策(1小時)、土壤及水污染防治及宜蘭縣當前重要政策(1小時)、廢棄物清理及宜蘭縣當前重要政策(1小時)、認識生活中的化學物質(食品安全) (1小時)、環境教育概論及綠色消費(2小時)。
  3.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主題內容,得因應環保政策需求調整,並報經本局核准後實施;惟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6小時。
(四)環保志工小隊隊員、隊伍之終止:
  1. 志工自願退出環保志工小隊者。
  2. 小隊之志工不滿5人者。
  3. 小隊全員1年內均未參加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局所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訓練、政策宣導或環保志工相關活動。
  4. 志工因故無法執勤,需向小隊長辦理請假,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予除名處分:
  1. 連續3次未執勤且未向小隊長辦理請假者,視同自願辭職。
  2. 短期內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得申請暫停服務並可申請復職,暫停服務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但因公受傷或因病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3. 有關除名處分,須由小隊長先報中隊長報備後,再送各鄉(鎮、市)公所核備後刪除名籍。
  1. 隊員或隊伍假借環保志工小隊或環保局名義,對民眾或事業有欺壓、訛詐、威脅、恐嚇、勒索、利誘、脅迫、強暴等不法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精神、自由、財產等遭受損傷或損害,經查屬實者。
  2. 除了上述5款之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於志願服務計畫內自行訂定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處分之規定。
五、本縣環保志工中隊服務內容及組織編制
(一)服務內容
  1. 一般廢棄物清理與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回收等。
  2. 認養點環境清潔維護、髒亂點清除、環境綠美化、巡查勸導等工作。
  3. 維護海灘、河岸及河川環境整潔。
  4. 協助天然災害地區之環境復原及更新清理搶救工作。
  5. 協助環保政策教育宣導等活動及擔任環境污染之監督通報工作。
  6. 其他(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之項目訂定)
(二)組織編制
  1.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成立1環保志工中隊,並於中隊之下自行籌組成立環保志工小隊,志工小隊每1里以1隊為原則,志工小隊名得依照地區名統一訂定,列名村、里名稱。
  2. 各環保志工中隊當年度之隊員人數限制,依據各鄉(鎮、市)戶政單位前一年度10月份公告之總人口數乘以0.7%。舉例:某鄉108年10月份人口數統計為30,000人,則109年度環保志工人數上限為210人。如有特殊理由須增加志工名額,應發文向本局申請增額。
  3. 本要點實施前,志工小隊人數已超出前項規定者,人員解任則不再遞補或新增員額。
  4. 各鄉(鎮、市)公所應置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1人、各小隊置小隊長1人、副小隊長1人,得由隊員推選或由公所指派。
六、服務績效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為書面督導及行政配合度兩大項,內容及評分比例說明如下:
(一)書面督導
1.年考核2次
(1)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每年4月底前,提送前年度10月1日至當年度3月31日止服務績效成果報告之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一)。
(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提送當年度4月1日至當年度9月30日止服務績效成果報告之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一)。
(3)逾時或未提資料,書面督導考評為零分。
2.各中隊於每年11月30日前(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提送隔年度「環保志工中隊服務計畫」(格式如附件二,逾時或未提資料,本項考評為零分)。
(二) 實地督導
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至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實地督導1次,查核環保志工中隊各小隊隊員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必要時本局得再次前往查核。
(三)行政配合度
各鄉(鎮、市)公所及環保志工中隊、小隊配合參與本局以正式公文通知之活動。
(三)考核項目及配分
考核項目 配分
書面督導 服務績效成果報告(含上次考核意見辦理情形、環保志工中隊創新特色作為等加分項目) 50分
環保志工中隊服務計畫 10分
實地督導 現場查核 20分
行政配合度 各公所環保志工當年度參與本局以正式公文通知之活動,年度出勤人次比率達40%以上,得20分;出勤人次比率30~39%,得18分;出勤人次比率20~29%,得15分;出勤人次比率10~19%,得10分;出勤人次比率5~9%,得8分;出勤人次比率1~4%,得5分;出勤人次比率低於1%,不予給分。
(舉例:某公所統計至108年10月31日止的環保志工總人數為200人,108年度參與本局通知辦理之活動共計50人次,則當年度出勤比率為25%,得20分。計算採四捨五入法。)
20分
加分項目 參加環保志(義)工群英會宜蘭縣初賽活動,榮獲各項目前3名者,每項目可加1分,至多加4分。
 

 
七、服務績效獎懲方式
(一)評分列等如下
等第 特優等 優等 甲等 乙等 丙等
分數 90分以上 86~89分 80~85分 70~79分 69分以下
(二)獎懲方式
  1. 年考核總成績評分列等特優等環保志工中隊,給予補助款5萬元、優等給予補助款3萬元、甲等給予補助款2萬元、乙等給予補助款1萬及丙等不給予補助款,評等為乙等以上績優之志工中隊請提報補助款運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三)報本局核撥經費。
  2. 績優志工獎:配合本局及各鄉(鎮、市)公所各項活動服務總時數前10名者為績優志工(倘時數相同時可併列提報,不受10個名額限制),各頒發獎狀1紙。由各鄉(鎮、市)公所於提報前項補助款運用計畫時,一併提報。
  3. 前項績優志工獎名額,年考核獲特優之環保志工中隊,每100人可增加提報5人;獲優等之環保志工中隊,每100人可增加提報3人;獲甲等之環保志工中隊,每80人可增加提報2人;獲乙等之環保志工中隊,每60人可增加提報1人,提報人數計算採無條件進位法。舉例,假設某環保志工中隊共有隊員320人,年度考核獲特優等,則當年度績優志工獎名額為10人加上20人(320人以400人計算,400/100=4,4*5=20人),共可提報30名績優志工。
  4. 各環保志工中隊平時應確實考核志工,倘有表現不佳之志工,請確實汰弱留強。
八、補助經費運用
補助經費以辦理環保志工相關活動(如教育訓練、聯誼活動等)或添購環保志工中隊所須值勤裝備為主;惟不得用於縣外觀摩活動或以獎金、獎品等項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