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審查及管理使用
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以下簡稱廣告旗幟)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
|
三、廣告旗幟懸掛路段,以位於商業行銷或活動場地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
或路肩達二公尺寬度以上者為限。
省道、縣道及連絡道之路燈桿禁止懸掛廣告旗幟。但縣道一九一甲線(省道台二庚線至縣道一
九二線路口)、縣道一九一乙線(縣道一九二線至省道台九線路口)及縣道一九六線等路段,
不在此限。
|
|
四、本府受理申請懸掛廣告旗幟,申請者應於懸掛日當日起算三週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者、聯絡人之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與廣告旗幟之懸掛期間、懸掛
路段及懸掛數量。
(二)公司行號商業登記資料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三)廣告內容並附旗幟設計樣張影本。
(四)颱風期間同意代拆除旗幟切結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
|
五、申請者依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依本府許可內
容自行懸掛廣告旗幟。
|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許可懸掛廣告旗幟,已許可者,得廢止許可:
(一)廣告內容違反中央或地方法令規定。
(二)廣告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三)廣告內容與申請許可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府同意,私自轉借(租)他人使用。
(五)廣告旗幟有損壞道路路燈桿之虞。
(六)本府基於地區特性及整體景觀等考量,認為不宜懸掛。
(七)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
(八)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經依前項廢止懸掛廣告旗幟許可者,除不退還保證金及剩餘期間之使用費外,本府得逕行拆除
廣告旗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者,追償之。
|
|
七、本府許可廣告旗幟懸掛期間最長為十五日;因特殊情形,有展延之必要時,應於許可期限屆至
七日前向本府申請展延。
同一路段或地點,同時有複數申請者提出申請時,以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為優先,其餘以抽簽
決定之。
前項所稱公益活動,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辦理之文化、學術、教育、慈善或其他非營利性
活動。
|
|
八、廣告旗幟之懸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型式:每支路燈桿限以一組(二幅)羅馬旗型式懸掛。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三)規格尺寸: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四)註記:廣告旗幟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字格標示許可字號及施作廣告旗幟之申請者。
(五)位置:廣告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旗面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
道上方。但寬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不在此限。旗幟或固定設施有損壞者,
申請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六)方式:
1.路燈桿兩側應同時懸掛旗幟,不得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上下應以鋁合金橫桿支撐,橫桿
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之套頭,以防止傷人。
2.應以U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不得使用膠帶黏貼或有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
固定方式。
3.旗幟或固定設施有損壞者,申請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4.公車月臺站區內、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安全島及分隔島開口及路口周邊十公尺內,不得
掛設。
5.不得遮擋號誌、標誌、警示牌面及公務用宣導牌面。
|
|
九、設置期間,申請者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及有礙市容觀瞻等情形,應立即
派員修復或拆除,並接受管理單位(機關)督導;因申請者懸掛或管理不當而致人身傷害、財產
損害時,由申請者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
|
十、本縣於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時,申請者應於發布後四小時內自行拆除廣告旗幟,俟颱風警
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
|
|
十一、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廣告旗幟或廣告旗幟傾斜、破損、脫落致環境污染者,本府得依廢棄物
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申請者應於廣告旗幟懸掛期限屆至翌日前,自行拆除完畢。未依限拆除者,本府得逕行代為
清除,並視同廢棄物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者,追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