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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
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本府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特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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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系所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
(二)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三)曾任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
(四)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工作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滿三年以上。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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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考量環境保育及社會經濟等面向之衡平性,應涵蓋生活環境
、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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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大專院校、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推薦
。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
理,亦不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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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推薦後,彙整名單簽請縣長遴
選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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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縣長自前點之專家學者推薦名單內遴選適
當人選聘任之。遞補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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