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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綜字第1080038452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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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
  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本府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特定本要點。
二、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系所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
  (二)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三)曾任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
  (四)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工作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滿三年以上。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
三、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考量環境保育及社會經濟等面向之衡平性,應涵蓋生活環境
  、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等領域。
四、本府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大專院校、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推薦
  。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
  理,亦不退件。
五、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推薦後,彙整名單簽請縣長遴
  選後聘任之。
六、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縣長自前點之專家學者推薦名單內遴選適
  當人選聘任之。遞補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