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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防火宣導組織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消預字第1080015045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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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宜蘭縣防火宣導工作及強化防火宣導組織
  效能,依內政部消防署訂頒之防火宣導組織訓練服勤要點,成立防火宣導組織,訂
  定本要點。
二、防火宣導組織之成員為無給職,應受本局、消防大隊、分隊指揮、監督、任務派遣
  。
  防火宣導組織之編制如附表。
三、防火宣導組織之新進成員,除顧問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工作或就學於當地或鄰近鄉(鎮、市)。
  (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防火宣導組織之顧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宣導顧問,由現行實際從事防火宣導工作五年以上人員轉任,其制度規範比照
    防火宣導組織人員,轉任期間負責宣導經驗傳承,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不得延
    長。
  (二)一般顧問,由各防火宣導隊自行招募,其規範比照義勇消防組織相關規定。
五、防火宣導組織之成員年齡限制為六十五歲以下,顧問無年齡限制。
六、防火宣導組織依各轄區特性及規模自行遴聘成員,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在該防火宣導分隊服務滿一年以上之現任副小隊長
    以上人員中遴選,報請轄區消防分隊核轉本局核聘。
  (二)分隊之隊員,由該防火宣導隊遴選,報請轄區消防分隊核轉本局核聘。
  (三)分隊之顧問,由該防火宣導隊遴選,報請轄區消防分隊核轉本局核聘。
七、防火宣導組織成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長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
  練,由本局或所屬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訓練:新進人員施以十二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專長訓練: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轄區特性,施以六小時以上之訓練。
  (三)幹部訓練:依據本局義消大隊訓練時數規定辦理(基礎二十四小時以上、初級二
    十小時以上、中級十六小時以上)。
  (四)常年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五)其他訓練:視協助推展各項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
八、防火宣導組織之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達三次以上或缺勤六次以上。
  (四)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九、防火宣導組織之成員參加訓練及服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加訓練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服勤時數與服
    勤裝備,由本局規定。
  (二)執行宣導工作時應配掛證件(證件由本局製發),且至少應二人共同執行,其
    中一人可為消防人員。
  (三)執行宣導工作不得有收取酬勞、藉機推銷商品及消防器材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