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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行人穿越道路時之人身安全,營造行人安全友善空間,
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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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理新闢道路或道路拓寬時,行人穿越道線之設計除依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外,應依本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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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工程計畫經評估,在特定路口有設置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之必要時,其鄰路口側之邊
轉角之距離不得小於三點五公尺(如附圖一);有設置班馬紋行人穿越道之必要時,應一併
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及行人觸控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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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人穿越道線長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設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島者,應設置庇護島,
但路口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庇護島之寬度至少一點二公尺,長度至少三公尺,或與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相同(如附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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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庇護島中央停等區與路面,得設置五公分以下高差;高低差應以斜角緣石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