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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追償辦理依老人福利法
(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
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安置案件,而由本府先行支付之相
關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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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償還義務人,指下列人員:
(一)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老人保
護安置案件之繳納義務人。
(二)身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
礙者保護安置案件之繳納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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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受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於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並進
行親屬協調。
(二)協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
(三)進行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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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得檢具第七點應償還之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下列期限內償還:
(一)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老
人保護安置案件之償還義務人:六十日。
(二)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保護安
置案件之償還義務人:三十日。
前項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並
合法送達。
本府應主動告知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老人保護安置
案件之償還義務人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輕或免
除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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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償還義務人提出前點第三項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之
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代表進行審查:
(一)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府評估整體家庭經濟
狀況不佳。
(二)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包含罹患重病、失業、
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
經本府評估無力負擔者。
(三)老人對償還義務人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
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五)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
之償還義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於必要時得予以減輕
或免除其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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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審查減輕或免除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
之基本生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
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償還義務人,減免之範圍不
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亦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
安置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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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應依本府委託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緊急庇護安置合約書
內之標準,計算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後,再扣除老人或身心
障礙者取得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金額,以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
還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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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顯
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請分期償還。本府得依
其家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分期償還;拒不償還
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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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