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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110010551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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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追償辦理依老人福利法
    (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
    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安置案件,而由本府先行支付之相
    關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償還義務人,指下列人員:
    (一)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老人保
        護安置案件之繳納義務人。
    (二)身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
        礙者保護安置案件之繳納義務人。
三、本府受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於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並進
        行親屬協調。
    (二)協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
    (三)進行追償。
四、本府得檢具第七點應償還之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下列期限內償還:
    (一)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老
        人保護安置案件之償還義務人:六十日。
    (二)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保護安
        置案件之償還義務人:三十日。
    前項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並
    合法送達。
    本府應主動告知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老人保護安置
    案件之償還義務人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輕或免
    除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
五、償還義務人提出前點第三項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之
    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代表進行審查:
    (一)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府評估整體家庭經濟
        狀況不佳。
    (二)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包含罹患重病、失業、
        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
        經本府評估無力負擔者。
    (三)老人對償還義務人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
        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五)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
    之償還義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於必要時得予以減輕
    或免除其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
六、本府審查減輕或免除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
    之基本生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
    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償還義務人,減免之範圍不
    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亦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
    安置費用。
七、本府應依本府委託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緊急庇護安置合約書
    內之標準,計算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後,再扣除老人或身心
    障礙者取得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金額,以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
    還之費用。
八、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顯
    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請分期償還。本府得依
    其家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分期償還;拒不償還
    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作業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