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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80124503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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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為獎勵人民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指空污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第三條

人民發現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得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本府環保局檢舉。
檢舉方式不合於前項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第四條

被檢舉之汽車經本府環保局查證及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者,本府環保局應依空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被檢舉汽車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受通知後,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至其他地點接受檢驗。
本府環保局對於經通知未到場接受檢驗、檢驗不合格及重複被檢舉之車輛,應加強管理至污染改善完成。
本府環保局應將檢舉案件處理結果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府環保局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係已通知檢驗或在改善期限內之案件者,得併案辦理。
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二、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
三、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
四、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
五、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
六、本府環保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
本府環保局對於前項案件,應回覆檢舉人,說明不予辦理之理由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府環保局受理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有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領取每案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
    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
    物情形;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十五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
    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二、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
    攝。
三、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
    形經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如附表。
  (二)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僅獎勵受理在先者。

圖表附件:
第七條
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者,不核發獎勵金。
第八條
檢舉案件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但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於裁罰處分全部或一部未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時核發之。
第九條
本府環保局及其他受理檢舉之機關(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之獎勵金由本府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獎勵金之年度預算用罄後,仍有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之檢舉案件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