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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毛豬供銷及拍賣制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畜字第1080098759號函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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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確立毛豬供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肉品市場﹞毛豬應優先供應簽訂毛豬供應契約之
    農會或合作社場,不足部分由市場自行調配;毛豬拍賣順序則以公開抽籤定之。

三﹑毛豬供應登記作業以每月為一期,各供應單位應按期登記調配毛豬數量。

四﹑宜蘭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個拍賣日,負責登記會員次日承銷所需毛豬頭數。

五﹑承銷人當天所需毛豬頭數,可在原登記頭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增減,並於當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前,將正確頭數報宜蘭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統計後,送肉品市場以便調配豬源。

六﹑淘汰之種公、母豬應列入登記供應數,七十公斤以下之肉豬則不列入登記頭數。

七﹑毛豬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前運入肉品市場,逾時不得參加抽籤,但民俗年節除外。

八﹑毛豬拍賣時,肉品市場得公布供應人姓名。

九﹑肉品市場當日毛豬拍賣起價,依據新北市、桃園市、花蓮縣等三肉品市場前一日加權平
    均價為基準;拍賣之毛豬分上品豬、中品豬、下品豬等三級。上品豬加三碼開價,中品
    豬以加權平均價開價,下品豬降三碼開價,若未競價可再降三碼,如承銷人仍未競價則
    宣布不成交,即拍賣最低價僅降至當日加權平均價格六碼為止。下品豬中若有下下品豬
    ﹐授權拍賣員酌情降價。
    拍賣不成交之毛豬,經供應人同意承銷人得以降五碼價格抽籤購得;如若毛豬品相低於
    下下品豬,未能符合承銷人需求,致承銷人不願購買時,市場不得向承銷人請求給付違
    約金。

十﹑不合格豬隻內臟之處理,依供銷雙方訂定之「市場事故豬處理要點」辦理,供應人可在
    電宰處理時間內前往市場瞭解處理情形。

十一﹑肉品市場獸醫人員應於毛豬進場時清點事故豬數目,並列冊,屠宰後並將不合格豬內
      臟數目列冊登記,以便提供供應單位查證。如有重大不合格者,承銷商應於當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前通知肉品市場。

十二﹑市場交易紛爭之仲裁及協調由供應、承銷單位雙方各指派二人,肉品市場指派一人為
      代表擔任仲裁協調委員,其任期由代表單位自行決定。

十三﹑進場活體毛豬應由肉品市場獸醫人員實施生體檢查,毛豬頭數由市場業務人員點交。
十四﹑承銷人在毛豬拍賣過程中不得喧譁鼓動承銷人、拍賣人員壓低價格,違反者,由仲裁
      委員研商處分事宜。

十五﹑未經拍賣而繫留之豬隻,肉品市場應按當日拍賣平均價格,每頭以五公斤折算現金補
      償供應人,拍賣而未成交之繫留豬隻,每頭則以三公斤計算。指定價格拍賣不成交之
      豬隻則不予補償。

十六﹑為取得供銷雙方意見共識或協調,肉品市場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毛豬供銷檢討會一次,
      如逢迫切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十七﹑未經發現而拍賣成交電宰之五爪豬﹐供應人應補償承銷人每頭新臺幣六佰元,並附送
      紅包袋。

十八﹑為徹底執行拍賣登記制度,供應單位與承銷單位登記供銷之豬隻,實際供銷數量,如
      與登記數量不符,應予計罰違約金,違約金額度由肉品市場與各供銷單位於契約中約
      定載明。

十九﹑市場拍賣時間為每日下午二時起,如遇民俗年節其拍賣時間由肉品市場自行決定,但
      須事先通知供銷雙方。

二十、由肉品市場自行調配之毛豬數目,應造冊陳報縣府及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執行磺胺劑
      檢測。

二十一﹑肉品市場應將所拍賣之毛豬款項於拍賣後第二日匯至供應單位帳戶,如遇星期例假
        日則順延一日﹐有事故豬隻得預扣賠償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