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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8009145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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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
    定,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
        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
    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處長。
    (二)警察局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工商旅遊處處長。
    (六)勞工處處長。
    (七)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八人。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
    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會業;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秘書長代理之,召集人及秘書長均不
    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