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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私立博物館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1090003164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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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參與博物館事業,提供透明公開之申請流程與審核基
    準,以利有意投身博物館事業者申請設立登記,特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自然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宜蘭縣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申請書。【附表一】
    (二)宜蘭縣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附表四】   

    (三)創辦人身分證明文件。【附表五】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附表六】

    (五)館長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附表七】

    (六)建築物概況文件:包含位置圖、平面圖。

    (七)建築物使用(變更使用)執照影本;或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與使用
        許可函影本之建築物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八)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與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2.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
           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

    (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文件。

    (十一)防火管理人證書文件。

    (十二)消防防護計畫。

    (十三)室內裝修證明:本府得視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檢具。 

    (十四)宜蘭縣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審核表。【附表八】

三、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二)法人章程影本,章程內容中應載明辦理博物館事項。

    (三)前點第一款【附表二】、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十四款之文件。

   前項財團法人為私立學校者,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應檢附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博
   物館之證明文件。

四、私立博物館有變更負責人、館長、設立宗旨、名稱、地址或其他登記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府辦理變更登記:

    (一)本府原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二)宜蘭縣政府私立博物館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附表三】

    (三)宜蘭縣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變更)申請審核表。

    (四)依變更事項應檢具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依變更事項應檢具之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變更設立宗旨與名稱:應檢具變更後宜蘭縣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

    (二)變更負責人或館長:應檢具變更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變更後館長身分證明文件。

    (三)變更地址:應重新檢具第二點第六款至第十四款文件。

五、前三點申請文件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八。

    前三點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為私立博物館之建築物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附表一所定下列類別之一:

    (一)公共集會類A-1類組。

    (二)商業類B-2類組。

    (三)工業、倉儲類C-2類組。

    (四)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

    (五)宗教、殯葬類E類組

    (六)辦公、服務類G-2、G-3類組。

    後續新建或變更使用為博物館用途之建築物,應依D2類組檢討,並應符合土地容許使用。後續
    使用期間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府受理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私立博物館之審查作業流程如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