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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開、公平、公正辦理本處及所屬主計人員之考
績、獎懲等事宜,組成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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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9人,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票選產生,餘由本處處長就本處及所屬主計人
員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底止,期滿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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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處及所屬主計人員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處處長交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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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
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何一方以達半數同意。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
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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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各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通知受考人、有關
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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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
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處處長覆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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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決議事項。
(六)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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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
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本會開
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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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三親等以內之
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
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
權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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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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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