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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體操(武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宜場總字第100005051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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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體操、武術訓練等體育活動,增進國民健康,提升推
    廣教育訓練及縣民健康品質,並維護場內各項設施完善,依據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_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如下:宜蘭縣立羅東國中校內之體操(武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本要點場地管理單位為宜蘭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
四、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舉辦全民體育、社教藝文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
    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使用手續: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符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教育、文化與休閒意義之社教、藝文、育樂活動。
    (三)具有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本府所核准之活動。
五、使用開放時間、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場地使用開放時段:
      1.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二。
      2.下午:十三時至十八時。
      3.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4.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
    (二)收費標準:
      1.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2.空調使用費:每時段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3.水電費:每時段新台幣一千元。
      4.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計畫表,於使用前十日向本場申請。
    (二)本府辦理之活動、體操,或武術委員會為協助本府培訓選手之訓練活動,得免費
        使用,惟仍須繳交保證金。
七、申請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後,於七日內繳清場地保證金及使用費、水電費等手續;逾期
    視為放棄申請。
八、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前五日向本場辦理改期或退款,逾期不
    予受理,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應負之責,
    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
九、因特殊事由於使用當日未能提供場地,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如無
    法改期者,無息退還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場地使用應遵循注意事項:
    (一)使用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
        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二)如需搭設五台、棚架等設施,嚴禁於地面釘打地錨、釘子、銳器等足以破壞地坪之
        物件,以維護場地之結構與形貌完整。
    (三)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本館原有固定設施。
    (四)不得辦理與場地使用性質無關或足以擾民影響公眾之活動。
    (五)不得作為辦理婚喪喜慶宴會之用。
    (六)活動如需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應經本場同意後,逕洽有關單位辦理,並
        自行負擔有關費用。
    (七)本館之牆面,嚴禁張貼任何海報、廣告、標語、傳單等,以維護牆面之完整。
    (八)本館僅供辦理活動之用,任何單位不得有商品廣告展示、販售等商業行為。
    (九)未經同意,不得在本館四周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
        等;經同意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活動後應即清除。
    (十)使用手續未完備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
    (十一)活動結束後,應即負責場地清潔、垃圾清運、搭設物拆除並復原。
    (十二)場地使用後,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修復之責,如於本場規定期限內未能修復者,本
          場得動用保證金逕行修復,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
十一、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申請人應依法完成相關程序,並將券樣送交本場
      備查。
十二、使用本館違反本要點第十點各項規定,經勸阻或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除不發還保證
      金外,並得終止日後一切場地之借用申請。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暫緩使用本場場地: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機關
          制止者。
      (二)天然災害等本府急需使用時。
      (三)活動項目變更者。
      (四)申請使用事由與實際使用不符者。
      (五)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定不宜使用者。
      (六)借用者不遵守相關規定,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
十四、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