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 |
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宜蘭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各級學校專任會計人員為主,必要時得調派所屬機關會計人員。 |
第2點 |
輪流兼辦以半年一任期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再延長半年,合計兼辦期間以一年為限。輪流兼辦期間期滿,由兼任人員函報本處核發派(免)令。 |
第3點 |
現有人員如職務異動(仍調任縣屬學校)其輪流順序不變。 |
第4條 |
加入當期排序輪流兼辦人員,新進時間不滿三個月即已輪至,則暫且跳過,由序位人員先行遞補,俟任職滿三個月再安排輪流兼辦。 |
第5點 |
敘獎次數,輪流兼辦及代理二星期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嘉獎一次,三個月以上者嘉獎二次,半年以上者記功一次。 |
第6點 |
兼辦或代理各類假別,依兼辦、代理期間給予敘獎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期間未滿二個月不抵輪流兼辦。 |
第7點 |
本處於辦理預、決算期間或依實際業務需要,得調派人員至本處協助,協助期間一年內累計達三個月以上者,被調派人員可抵一次輪流兼辦。 |
第8點 |
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免派輪流兼辦:
(一)因身體健康或其他因素不適合輪流兼辦者,經報本處核准者。
(二)年滿六十二歲以上,但為應業務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班級數七十班以上,僅設一人之會計機構。 |
第9點 |
本原則經提本處暨所屬主計機構陞遷甄審委員會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奉本處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