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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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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9人,委員每滿4人
應有2人由票選產生,其票選資格及範圍,為宜蘭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核派
權責之職務。餘由本處處長就本處及所屬主計人員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底止,期滿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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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三)本處處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四)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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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均
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
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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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對於陞遷有疑義時,得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並得邀集有關人員列席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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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對甄審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如涉及本身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件,應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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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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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