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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本府之公信力,特訂立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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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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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限期改正或指定實施者,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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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
定減輕或加重其罰鍰,惟每次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萬元整,高
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一)於三年內並無處分或列管之紀錄情節輕微者,依裁罰標準罰鍰金額減
輕至多二分之一。
(二)違規人為累犯且行為發生於防汛期間(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
依裁罰標準罰鍰金額加罰至多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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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水土保持事件加重或其他情形之裁處:
(一)違規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二)其他有特殊情況之個別案件或違規樣態未能量化者,得審酌並依照裁罰
基準敘明理由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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