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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下稱本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裁處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行為違反本法或依本
法所發布之命令案件,視違規情節,建立裁處額度,特訂定
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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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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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違規行為已終
了但違規狀態繼續者,得視違規使用情節審酌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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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情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處罰:
(一)違反使用案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
(二)農地違法施工中。
(三)無法興建農舍之農地,而以農業設施擴大違法興建,
並從事營業行為。
(四)農地供工廠使用,但依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申請臨時登
記者,不在此限。
(五)農地供餐廳、賣場、便利商店營業使用。
(六)農地違法興建建築物面積投影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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