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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1070191683B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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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下稱本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裁處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行為違反本法或依本
    法所發布之命令案件,視違規情節,建立裁處額度,特訂定
    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三、本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違規行為已終
    了但違規狀態繼續者,得視違規使用情節審酌減輕處罰。

四、違規情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處罰:

    (一)違反使用案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

    (二)農地違法施工中。

    (三)無法興建農舍之農地,而以農業設施擴大違法興建,
          並從事營業行為。

    (四)農地供工廠使用,但依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申請臨時登
          記者,不在此限。

    (五)農地供餐廳、賣場、便利商店營業使用。

    (六)農地違法興建建築物面積投影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