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發起人依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應填具自主檢
查表(如附件一),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於申請書載明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並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代理人如為法人時,應載明其名稱,並檢附法
人登記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有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區。但都市計畫載
明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辦法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者,不在此限。
(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
登記地抵充後,未達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但依都
市計畫指定市地重劃範圍辦理者,不在此限。
|
|
三、本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准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應依「土
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表」(如附件二)審查。
申請案審查結果有需補正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不予受理。
申請案經依第一項審查通過者,應予核准成立籌備會,其名稱定為「
宜蘭縣○○鄉(鎮、市)○○自辦巿地重劃籌備會」。
|
|
四、籌備會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應填具
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三),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案本府應依自辦巿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成立重劃會審查表(如
附件四)審查。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有需補正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不予受理。
申請案經依第二項審查表審查通過者,應予核准成立重劃會,其名稱
定為「宜蘭縣○○鄉(鎮、市)○○自辦巿地重劃會」。
|
|
五、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應填具自
主檢查表(如附件五),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
|
六、本府受理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後作業程序如下:
(一)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項目如附件六)。
(二)提請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初審前,本府應檢送擬辦重劃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意見陳述書
(如附件七),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
係人陳述意見,並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周知。
依第一項規定召開會議時,重劃會理事長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依獎勵
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重劃業務者,受託
人應一併出席。必要時,得同意擬辦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
係人出席陳述意見。
申請案經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予核定並公告於本府公
告欄及網站。
申請案初審結果有須補正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逕提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第二款經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決議應重新調整重劃範圍者,重
劃會應重新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新提報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
議。
|
|
七、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前,應檢送重劃範圍圖及土地清冊各五
份,由本府地政處轉請本府環境保護局認定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前項或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經認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
者,其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或本府水利
資源處審查通過後,重劃會始得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審查未通過
者,不予受理。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地區,已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
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者,重劃會應提出主管機關
書面證明。
|
|
八、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應填具自主檢查表
(如附件八),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
|
九、本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通知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如附件七),通知應於受理陳述意見截止日十五日前為之,並
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於
十五日。
(二)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七條舉行聽證。
(三)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項目如附件九)。
(四)提請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重劃會理事長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十
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重劃業務者,受託人應一併
出席。必要時,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得出席陳述
意見。
申請案經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予核准,核准實施時應
公告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
申請案初審結果有須補正時,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逕提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
|
十、本府受理重劃會申請核准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知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如附件七),通知應於受理陳述意見截止日十五日前為之,並
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於
十五日。
(二)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項目如附件九)。
(三)提請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四)經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依獎勵辦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聽證後,再送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重劃會理事長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十
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重劃業務者,受託人應一併
出席。必要時,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得出席陳述
意見。
申請案經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予核准,核准實施時應
公告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
申請案初審結果有須補正時,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逕提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
|
十一、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報請本府公告各項禁止或限制
事項時,應檢附重劃區地籍圖及重劃區土地清冊各十二份,送本府
核轉內政部核定。
|
|
十二、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報重劃前後地價時,應檢附不
動產估價師查估之重劃前後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議表各二十五份,
送本府提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召開時,重劃會理事長及辦理查估
之不動產估價師應列席說明。
|
|
十三、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核定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時
,應檢送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書十五份;提報監造執行計畫送本府
備查時,應檢送監造執行計畫十份。
本府為前項核定或備查時,由本府地政處邀集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
關(單位)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各重劃區所在鄉(鎮、市)
公所及相關技師公會與會。
第一項設計書圖經本府完成設計者,應依本府設計書圖發包施工,
其設計等費用,重劃會應於本府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繳納。
|
|
十四、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核定計算負擔總計表,應填
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十),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案本府應依核定計算負擔總計審查表(如附件十一)審查。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有須補正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
|
十五、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繳交工程保固保證金,其數額以
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三計算為原則,但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減收百分之五十:
(一)理事會發包之承包商,自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發包施工日起至
會同驗收合格日期間內,曾屬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或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公告之優良廠
商。
(二)工程結算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第一款期間內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所列之情形。
前項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
|
|
十六、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應於重劃土地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及重劃會會址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檢
附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
十七、重劃會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及重劃工程竣工後,應即辦理都市
計畫樁之復樁,由本府建設處及轄區地政事務所點驗無誤後,依獎
勵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地籍測量及土地登
記。
|
|
十八、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減免或徵免重劃
區土地之地價稅者,應檢附重劃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各三份,送經
本府地政處轉送本府財政稅務局辦理。
|
|
十九、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
抵費地時,應依宜蘭縣自辦巿地重劃區抵費地處分作業流程表辦理
(如附件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