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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宜蘭縣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辦理體育競賽及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0010642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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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宜蘭縣體育會及所屬單項委
    員會推展全民體育,提升補(捐)助申請作業審查效率,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宜蘭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三、補助要件:
    (一)縣級競賽:宜蘭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年度計畫核列有案
        之活動。
    (二)全國級以上競賽:教育部體育署或全國該單項運動協會核
        備有案之運動錦標賽。
    (三)研習活動:教練、裁判講習會或學員研習。
四、補助標準:
    (一)縣級競賽:依活動規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
    (二)全國級(分區)競賽:依活動規模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全國性競賽:依活動規模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四)研習活動:每單項委員會一年內以辦理一次為限,每次不
        得超過三萬元。
五、宜蘭縣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三十日研擬次年度
    補助計畫送宜蘭縣體育會,宜蘭縣體育會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
    初審完畢,統一送本府申請。
六、各活動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七、申請流程:
    (一)宜蘭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研擬申請計畫(或競賽規
        程)及經費概算,送宜蘭縣體育會初審,宜蘭縣體育會就
        計畫可行性、必要性及執行效益審查,初審通過案件送
        本府複審。
   (二)本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含宜蘭縣體育會代
       表二人、體育專家學者二人等共五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
       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複審通過案件,本府統一核定後實施。
八、經核定補助案件,本府及宜蘭縣體育會列指導單位,申請單位
    列主辦或承辦單位。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依宜蘭縣政府補(捐)
    助民間團體教育業務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