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宜蘭縣為管理維護建設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公共設施,
提升居住及環境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2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地政處。 |
第3條 |
重劃區重劃會應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按本府核定之重劃工程費用百分
之五繳交管理維護建設費。 |
第4條 |
各重劃區管理維護建設費,採專戶分帳管理、專款專用,其運用以透列預
算辦理。範圍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環境清理維護。
六、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
第5條 |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本府已核定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
第6條 |
各重劃區帳戶經費無法支應該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建設費用時,應予
結束,其餘存權益繳宜蘭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第7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