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務機關使用潔淨能源及低污染交通
工具,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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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務機關為宜蘭縣議會、本府暨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
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第3條 |
公務機關新購出廠之油電混合系統車輛或以電力為動力系統車輛者,得予
以補助。
前項補助種類不包含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 |
第4條 |
本辦法之補助額度為每輛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第5條 |
採購之車輛符合第三條規定者,應於交車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一、新購油電混合系統公務車輛者,應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表一)、
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油電混合」登記之行車執照影本、廠商保證書
、新購車輛新品發票影本及領據。
二、新購以電力為動力系統公務車輛者,應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表一
)、廠商保證書、新購車輛新品發票影本及領據。 |
第6條 |
本辦法補助款依申請先後順序核發,並以年度預算編列額度為限;倘年度
預算用罄後,仍有符合本補助辦法之公務車輛者,均不予補助。 |
第7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宜蘭縣環境保護基金預算支應。 |
第8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第9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