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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以下簡稱附幼)不定期契約進用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以下
簡稱教保人員)縣內遷調作業(以下簡稱遷調作業),特依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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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辦理遷調作業應成立遷調作業小組(以下簡稱遷調
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審定當年度遷調作業日程表、積分核給基準及同分比
序方式等。
(二)審議當年度遷調作業缺額及委託情形。
(三)審議當年度達成遷調名單。
(四)其他有關教保人員遷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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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遷調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府就申請遷調學校行
政代表、教保人員代表及本府代表遴聘(派)之;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代表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教保人員代表不得為當年度申請遷調之教保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三分
之一。
遷調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遷調小組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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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遷調作業,分為兩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為單調懸缺面試,辦理方式如下:
1.教保人員應於指定時間至單調出缺學校進行面試。
2.本階段成績,以面試與積分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
3.前目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高者為優先。
4.本階段遷調達成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積分志願序
位比對遷調。
(二)第二階段為積分志願序位比對,以電腦作業方式,依
下列順序辦理:
1.單調。
2.多角調:先辦理五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
、三角調等。
3.互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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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委託參加遷調之學校所屬附幼教保人員不得參與本遷調
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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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保人員申請遷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現職附幼自到職日起至申請遷調年度七月三十一日
止,實際服務年資累計達六學期以上。
(二)留職停薪者,經原服務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八月一日
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實際服務年資,不包括借調人員、代理教
保服務人員及留職停薪之年資,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該月實際在職滿一日以上者,視為全月在職。
(二)該學期各月皆在職者,為全學期在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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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遷調之教保人員應檢具「宜蘭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契約進用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申請縣內遷調作業審查證明
文件冊」所列各表件向現職學校申請審查。
教保人員積分,經原服務學校初審後,由本府另組積分審
查小組統一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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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遷調小組於指定期間內召開遷調會議,通過審查者,由本
府函發達成遷調教保人員通知單。
前項遷調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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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遷調之教保人員所提證明文件有不實者,應自負刑事
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遷調為無效。
達成遷調之教保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新附幼報到,未
在規定期限內至新附幼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三年內不
得再申請遷調。
因前二項情事,致影響他園教保人員多角調或互調結果者
,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人員仍留原附幼服務。但
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之教保人員原服務附幼可增開缺額時
,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