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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110054727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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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為提升服務品質,持續檢
    討服務領域及作業流程, 以縣民立場,提供客
    製化及創新服務, 依據行政院函頒「政府服務
    躍升方案」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獎
    評獎實施計畫」,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為民服務科,負責組成評審小組, 並依行政院
  「政府服務獎」相關規範辦理各機關(單位)考核
  評審作業。

三、本計畫所稱各機關(單位)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
  一、二級機關(含衛生所)及各鄉(鎮、市)公所。

四、各機關(單位)得依業務屬性及服務目標,參酌國
  家發展委員會最新修正之「政府服務獎評獎實施
  計畫」評獎項別擇一參加考評。

五、本計畫考核評審及推薦參獎作業期程如下:
  (一)送交參獎申請書:欲參獎之各機關(單位)應
    依前條評獎項別,自行檢測服務工作情形,
    提報「機關(單位)參獎申請書」至執行單位
    。
  (二)初審:本府共組成七組初審小組,各組審核
    後應推薦一至二個單位(視參加單位數及實際
    績效增減), 送交執行單位彙整。
  (三)複審:執行單位應完成複審並辦理本縣服務
    品質卓越獎遴選作業,選出績優機關(單位)
    代表本縣參與行政院「政府服務獎」評獎。
  獲推薦參加評獎之機關(單位),由執行單位輔導
  參獎相關事宜,並視實際所需補助經費。
  各項期程由執行單位依實際狀況通知各機關(單
  位)。
  第一項第二款初審小組分組表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六、經本府初複審選出績優之機關(單位),獎勵如下:
得獎機關
單位名次
承辦科室主辦人 督辦人員及協辦人員
第1名 記功乙次 嘉獎2次
第2名 嘉獎2次 嘉獎1次
第3名 嘉獎1次 不敘獎
備註:得獎機關(單位)另依名次頒發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