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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114195B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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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第三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認定公益出租人。
第四條
財稅局應依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名冊,按下列規定課徵地價稅:
一、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自當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同一地號土地,僅部分合於公益出租要件者,依其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按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之資格經本府廢止者,財稅局應自次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