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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實施校訂課程多元開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7007410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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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國民中小學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所規劃之校訂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訂課程,指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
    強化學生適性發展之彈性學習課程,包含「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
    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及「其他類課程」
    。
三、學校得依據學生特質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學生學習差異、強化學生適
    性發展,規劃校訂課程,以提供學生適性多元學習機會。因應多元開課而
    增加授課班級數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班學生數以不低於六人為原則。
 (二)各類增加後之總班級數不得超過原開課班級數之一點五倍。
 (三)各年級每週最高學習總節數不變下,學校得視課程規劃需求進行跨班或跨年級學習。
 (四)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得依特教相關規定彈性辦理。
  (五)國中技藝課程請參照「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四、學校應優先遴聘具有專長之授課教師擔任,並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代理及兼任教師。
( 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部分時間擔任教學之支
       援工作人員。
五、學校應將校訂課程妥為規劃納入學校每學年度整體課程計畫中,經學校課
    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於開學前報府備查。
    前項課程計畫之多元學習內容,應包括參與教師專長、課程目標、教學重
    點、評量方式、教學進度等說明。
六、學校實施校訂課程所增加之教師授課鐘點費,得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
    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項下支應,亦得由
    他項計畫專案補助或學校自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另外收費。
七、學校實施校訂課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