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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合併停辦及轉型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0000441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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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合併或停辦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公立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指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
    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
    動之行為。
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之行為,
    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
    ,亦同。
三、分校: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
    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
    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四、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
    置隸屬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五、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六、轉型:指學校為改變校務經營現況所進行各項策略。
第三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停辦或轉型,應
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學校之合併、停辦或轉型,應以學年度或學期之起始日為生效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停辦或轉型,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
辦理。
第四條
本府為辦理學校之合併、停辦及轉型之專案評估,設專案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選之。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名。
二、學者、專家二名。
三、學校教職員代表一名。
四、學校學生家長代表一名。
五、社區人士代表一名。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名。
七、相關團體代表一名。
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
交通費。
第五條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代表兼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得邀請受評估學校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社區代表列
席會議表示意見;人數以十人為限。
第六條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
學校校區學生少於下列人數者,學校應召開說明會,向地方社區人
士及家長代表說明學校將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委託私人辦理
或其他轉型方案,並擬具轉型發展計畫(格式如附表一),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於該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陳報本府,送本小組審議:
一、非原住民族學校:
    (一)本校:五十人
    (二)分校:三十人。
    (三)分班:十五人。
二、原住民族學校:
    (一)本校:三十人。
    (二)分校:十五人。
    (三)分班:十人。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以該年度七月一日之核定班級學生數為基準。
二、本校、分校及分班分開計算。
三、扣除幼兒園之人數。
四、加入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班級人數原則酌減之班級人數。
第七條
學校擬具之轉型發展計畫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學校應於審議通過
之該年度八月一日起執行之,並於計畫執行終結之該學年度一月二
十日前將轉型發展計畫實施成果報告陳報本府,送本小組審議。
第八條
轉型發展計畫或轉型發展計畫實施成果報告經本小組審議未通過者
,學校應召開說明會,向地方社區人士及家長代表說明,並於該年
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合併或停辦計畫(格式如附表二),併同說明
會紀錄,陳報本府。
本府應依學校擬具之合併或停辦計畫,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
擬具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送本小組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
公聽會;評估結果併同公聽會紀錄送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於該年度八月一日起執行之。
第九條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
校就讀者,本府補助每名學生每年交通費新臺幣一萬元或安排交通
接送。但學生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至鄰近學校就讀,所需費用超過每
年新臺幣一萬元者,得依實際票價補助,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
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前項補助期限至受補助之學生畢業止;戶籍遷離原學區或無實際居
住事實者,不予補助。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本府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
活化其功能,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
第十條
本縣轄內合併或停辦學校之學生學籍及重要學校史料,本府應指定
學校永久保存並妥善運用。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