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以下簡稱中央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中央準則之
規定。 |
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學校之變更、停辦之專案評估,設專案評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一名。
二、學者、專家二名。
三、學校教職員代表一名。
四、學校學生家長代表一名。
五、社區人士代表一名。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名。
七、相關團體代表一名。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審議該學年度受評估學校時,得增列該校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由該校全體
教師及家長會推選之;其權利義務與委員同。 |
第三條 |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得邀請受評估學校校長及社區代表列席會議表示意見;人數以五人為限
。 |
第四條 |
學校校區學生少於下列人數者,學校應召開說明會,向地方社區人士及家長代
表說明學校將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委託私人辦理或其他轉型方案,並擬
具轉型發展計畫(格式如附表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該年度十月三十一日
前陳報本府,送本小組審議:
一、非原住民族學校:
(一)本校:五十人。
(二)分校:三十人。
(三)分班:十五人。
二、原住民族學校:
(一)本校:三十人。
(二)分校:十五人。
(三)分班:十人。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以該學年度之核定班級學生數為基準。
二、本校、分校及分班分開計算。
三、扣除幼兒園之人數。
四、加入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
則酌減之班級人數。
第一項所稱轉型,指學校為改變校務經營現況所進行各項策略。 |
第五條 |
學校擬具之轉型發展計畫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學校應於審議通過之該年度八
月一日起執行之,並於計畫執行終結之該學年度一月二十日前將轉型發展計畫
實施成果報告陳報本府,送本小組審議。 |
第六條 |
轉型發展計畫或轉型發展計畫實施成果報告經本小組審議未通過者,本府應召
開說明會,向地方社區人士及家長代表說明。學校應於該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變更或停辦計畫(格式如附表二),陳報本府。
本府應依學校擬具之變更或停辦計畫,規劃變更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
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送本小組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評估結果併同
公聽會紀錄送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該年度八月一日起執行之
。 |
第七條 |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
本府補助每名學生每年交通費新臺幣一萬元或安排交通接送。但學生搭乘公共
交通工具至鄰近學校就讀,所需費用超過每年新臺幣一萬元者,得依實際票價
補助,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前項補助期限至受補助之學生畢業止;戶籍遷離原學區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
不予補助。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本府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
,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 |
第八條 |
本縣轄內變更或停辦學校之學生學籍及重要學校史料,本府應指定學校永久保
存並妥善運用。 |
第九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