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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慶紀念日辦理活動之補假,
以提高學校教學效果,特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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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校慶紀念日辦理運動會、遊藝會等活動,應安排於假日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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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為校慶紀念日辦理運動會、遊藝會等活動之日期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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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於校慶紀念日辦理運動會、遊藝會等活動應以一天為原則,且為全校
師生共同參與之全日活動,得於翌日補假一天。
前項補假適逢假日者得順延至放假日次日補休一日,如學校考量校務運作
另規劃於其他日補休,應提具理由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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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因校慶紀念日辦理運動會、遊藝會等活動之補假,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其他各類活動不得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