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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廁所管理維護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70006882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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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廁所之管理,維護環境衛生,提供舒適
    如廁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環境
    保護局。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指本縣轄內供公眾使用之廁所。
四、公廁之環境清潔衛生及管理維護由其所有或管理單位為之。
五、公廁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修)建公廁,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空間應採通風良好、明亮之設計。
  (三)地面應以易於清潔維護之防滑建材鋪設。
  (四)廁門得正常開關、上鎖。
  (五)便器與洗手設備得正常供水。
  (六)地板平整無障礙。
  (七)廁間內設置置物空間或掛物勾。
  (八)明確標示廁所類別、硬體使用說明。
  (九)女廁應設置加蓋垃圾桶。
    為提升服務品質,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短纖維衛生紙、消毒酒精、洗手乳。
  (二)採節水、節電之措施。
  (三)備有簡易清潔工具,供使用者隨手清理使用。
  (四)設置免治馬桶。
  (五)提供乾手設備。
  (六)宣導如廁文化之文宣。
六、公廁之清潔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無異味。
  (二)便器與洗手台清潔無髒污及無堵塞情形。
  (三)地板清潔無髒污及潮濕情形。
  (四)垃圾桶無溢滿情形。
  (五)鏡子、門窗、天花板、牆壁、置物空間、分隔板及電風扇等周邊設備無
      髒污情形。
  (六)清潔工具應放置於儲藏空間。
  (七)化糞池應每年至少定期清理一次。
七、公廁應以天然植栽加強綠美化,或以融入地方特色布置各空間。
八、公廁之管理單位應指定清潔人員負責清潔維護,每日上、下午應清掃各至
    少一次,並視實際使用、整潔情形調整清掃頻率為每小時清掃一次。並於
    明顯處公告管理單位清潔、報修聯絡電話、清潔維護檢查紀錄表及執行機
    關受理申訴電話或網址。
九、公廁考核依其屬性,分三大組考核:
(一)交通、觀光景點及其他。
(二)民營公廁。
(三)文教休閒及醫療場所。
    由執行機關召集三至五名之內聘委員或外聘環境衛生專家委員組成考核小
    組,每三個月進行各組公廁考核。
十、考核評分等第如下,並將結果公告於該公廁:
(一)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級。
(二)八十六分至九十四分為優等級。
(三)七十六至八十五分為普通級。
十一、依考核結果每年頒獎一次,取各組考核評分績優之公廁,並依下列規定
      敘獎:
  (一)各組第一名且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公廁管理單位,各頒給金質獎一
      面。本府所轄單位(機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小功一次。
  (二)各組第二名且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公廁管理單位,各頒給銀質獎一
      面。本府所轄單位(機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三)各組第三名且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公廁管理單位,各頒給銅質獎一
      面。本府所轄單位(機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四)各組平均進步分數最高,且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公廁管理單位,各
      頒給精進獎一面。本府所轄單位(機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
      一次。
      未達優等級之公廁管理單位,應依改進事項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