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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腸病毒在學童間交互傳染擴大流行
,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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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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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托
嬰中心、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補習班(以下簡稱機構)於發現
嬰幼兒、幼(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該名嬰幼兒
、幼(學)童之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並嚴格要求嬰幼兒、幼(學)童立即
請假一至二週。
(二)七日內如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嬰幼兒、幼(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
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學校或機構應有雙重通報機制,學校或幼兒園
應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中心資訊網完成線上通報:
1.國小(含附設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各鄉(鎮、市)立
及私立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私立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及補習班應通報本府教育處多元教育科、托嬰中心應通報
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並依程序陳報處長。
2.學校或機構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
(三)學校或機構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
染腸病毒時,應立即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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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課標準:
(一)發布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學校或機構低年級,同一班級嬰
幼兒、幼(學)童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但公私立幼
兒園及托嬰中心有上述情事應停課(托)七日。
(二)未發布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而學校或機構低年級所在鄉
(鎮、市),當年度檢驗出「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
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時,學校或機構低年級,同一
班級嬰幼兒、幼(學)童如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
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者,該班級應停課(托)七
日。但公私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有上述情事應停課(托)七日。
(三)學校或機構低年級發生腸病毒D68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該個案
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但公私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有上述情
事應停課(托)七日。
(四)學校、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補習班之中、高年級以上有群聚
感染之虞者,得採停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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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或機構之停課,由學校或機構與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共同決定之。
如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有停課之必要時,學校或機構應通報本府教育處
或社會處,並研議防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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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或機構停課前,應邀集家長代表及相關局處研議處理,必要時得請本
府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轄區衛生所研議防疫措施。
學校或機構應於三日內將停課措施報本府教育處(體健科及特幼科)及本
府社會處備查;學校補課措施報請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備查;機構
無需補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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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課原因不存在時,應即正常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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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機構或民間團體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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