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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十六條規定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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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動主辦者申請許可或報備查大型群聚,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填具申請
書 (附件一)、活動安全工作計畫(附件二)及檢附相關文件,向執行機提
出。
前項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僅供主辦者參考,仍應依場地及器材使用、內容、
參加對象等實際狀況,妥善規劃緊急應變避難疏散交通管制人員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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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三日內將活動 相關文件分送相關局處審
查,應於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回復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 彙整 審查意見後,如申請案件應提出文不符或欠缺者通知主
辦於五日內補正。經審查後,符合規定應予核准或備並 以書面通知主辦
者。
執行機關得視活動規模、內容,召開審查會議並請主辦者到場簡報及詢
答。
受理前點申請案之流程圖,如附表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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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機關及相局處依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附件二)自主檢核表審查分工如
下:
(一)執行機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資料審查及協調自治條例之。
(二)消防局:建築物安全及易生火災之行為審查稽。
(三)衛生局:緊急醫療、食品安全菸害防制與疫等規劃之審查及稽。
(四)警察局:治安、交通全維護規劃之審查及稽。
(五)建設處:築物及臨時安全、無障礙施規劃之審查稽。
(六)環保局:場地清潔、資源回收廚餘及噪音規劃之審查稽。
(七)社會處: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規劃之審查與稽。
(八)其他單位依業務主管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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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機關及相關局處得於活動舉辦前或理期間聯合稽查活動主辦者是否依
安全工作計畫辦理,如有違反自治條例之情事,由執行機關逕行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