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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選手代表本縣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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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
相關預算支應。但當年度承辦縣市補助參賽選手膳宿代金
,本府不支給本要點規定之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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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團體項目以該學年度全縣性比賽或選拔賽冠軍、全國
賽前八名為準(以教育部體育署或中華民國單項協會為
主辦單位之得獎證明為審核標準),個人賽亦同。
(二)以量測成績為最終比賽成績之項目,則以該學年度全
縣性比賽或選拔賽冠軍,或參加縣級、全國性比賽成
績達上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八名者(以成績證明
為審核標準)為準。
(三)上年度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或全國中等學校各
單項比賽前八名之個人賽學生可直接報名參賽(以得獎
證明為審核標準)。
(四)各校隊職員則以各單項教練為補助對象(外聘教練僅得
於一校領取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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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得以自強號票價補助。
(二)膳費:每人每天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但大會設有選
手村則不予補助。
(四)縣長慰勞金: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五)代表隊統一服裝:每人新臺幣二千元以內,經統一採
購後發放參加會內賽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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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資格賽之球類比賽隊伍及個人,於賽後依出賽證明請
領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及縣長慰勞金。但進入會內賽不
得重複請領縣長慰勞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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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參加會內賽之各單項教練及選手發予代表隊服裝,未進
入會內賽者,不發予代表隊服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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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報名後無故棄賽或未出賽,應返還所有補助(包含統
一服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