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補助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選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為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但當年度承辦縣市補助參賽選手膳宿代金,本府不支給本要點規定之
補助經費。 |
|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團體項目以該學年度全縣性比賽或選拔賽冠軍、全國賽前八名為準
(以教育部體育署或中華民國單項協會為主辦單位之得獎證明為審核
標準),個人賽亦同。
(二)以量測成績為最終比賽成績之項目,則以該學年度全縣性比賽或選
拔賽冠軍,或參加縣級、全國性比賽成績達上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前八名者(以成績證明為審核標準)為準。
(三)上年度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或全國中等學校各單項比賽前
八名之個人賽學生可直接報名參賽(以得獎證明為審核標準)。
(四)各校隊職員則以各單項教練為補助對象(外聘教練僅得於一校領取補
助)。 |
|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得以自強號票價補助。
(二)膳 費:每人每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六百元。但大會設有選手村則不予補助 。
(四)縣長慰勞金: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五)代表隊統一服裝:每人新臺幣二千元以內,經統一採購後發放參加會內賽人員。
|
|
五、參加資格賽之球類比賽隊伍及個人,於賽後依出賽證明請領交通費、膳費、住宿費
及縣長慰勞金。但進入會內賽不得重複請領縣長慰勞金。
|
|
六、凡參加會內賽之各單項教練及選手發予代表隊服裝,未進入會內賽者,不發予代表隊
服裝。
|
|
七、選手報名後無故棄賽或未出賽,應返還所有補助(包含統一服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