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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宜蘭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以下簡稱本會)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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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為提供宜蘭縣動物保護政策之諮詢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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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派)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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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所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由防疫所指派業務
相關人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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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
體、專家或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以副召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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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防疫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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