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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
應納稅額增加,為減輕無力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一百零六年地價稅之
納稅義務人負擔,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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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義務人因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調整前增加
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
法人及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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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原則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地價稅;
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平均繳納稅額。納稅義務
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申請適用。
本局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依下列原則核准延期繳納或分期繳
納:
(一)應納地價稅額未達三萬元者,得延期繳納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
期繳納。
(二)應納地價稅額在三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得延期繳納一至三個
月或分二至四期繳納。
(三)應納地價稅額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得延期繳納一至四
個月或分二至五期繳納。
(四)應納地價稅額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得延期繳納一至五
個月或分二至六期繳納
(五)應納地價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繳納一至六個月或分二
至七期繳納。
申請人情況特殊,經本局審酌實際需要者,得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之延期或分期期間內核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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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應於地價稅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局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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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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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有未如期
繳納者,本局即就未繳清稅款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
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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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於核准延繳之期間辦理產權移轉時,
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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