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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民眾之醫療費補助
審核,依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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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或健保未
給付之醫療費用。
下列費用不予補助:
(一) 洗牙、齒列矯正、衛生材料費、一次性使用耗材、自購
藥品材料。
(二) 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證明書、掛號費及其他與醫
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費給付者。
前項第三款因傷病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地區醫院等級
以上之醫事機構就醫,並經醫師診斷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始得補
助。
本補助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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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身分證明。
(二)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書。
1.簡述病情及入出院日期
2.醫療處遇項目
3.無法使用健保給付原因
(三)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
費用明細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須與醫療費用明細一致)。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代為
申請,受委託人應為家屬。但無家屬得為受託人者,不在此限。如
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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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調查,如文件齊備應於五日
內完成初審報本府核定。
本府必要時得訪視申請人。
前項補助由本府於翌月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如由醫療院所代
墊時,應檢附申請人切結書及代墊醫療院所領據,再由本府將
補助款核撥予代墊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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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本府誤發款項,經本府通知限期
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處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四)已依法令受領同性質之補助,或民間資源之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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