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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土地甲乙種建築用地設置旅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060111037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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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甲乙種建築用地設置旅館
     之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 非都市土地甲乙種建築用地申請設置旅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身份證明或商業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興建事業計畫。

(四)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文件(自有者免附)。

(五)建築設計圖說,包含下列圖表:

     1.位置圖。

     2.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者,應取得土地通
       行文件)。

     3.配置圖(須標示建築線及地界位置、排水路徑、污水設施)。

     4.各向立面圖(須標示建築地面位置、建築高度、簷高)。

     5.全區縱向及橫向剖面圖(需有原始及規劃高程,與現況道路高程
       說明)

     6.興建事業基地現況照片。

     7.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8.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三、 旅館興建事業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表二):

(ㄧ)觀光產業分析。(事業必要性、計畫可行性及市場評估)。

(二)計畫構想(計畫位置及基地現況、土地適宜性分析、興建事業內容、開
      發預定進度、開發效益及衝擊)。

(三)經營管理計畫(組織架構、經營管理策略、安全管理)。

(四)財務計畫(資金需求、籌措方式、計畫財務預估分析)。

四、興建事業計畫經審查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如有
    正當理由,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二
    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半年;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其
    申請。

五、經核准之興建事業計畫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興建計畫變
    更:

  (ㄧ)原核准計畫範圍擴大。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事項已影響原核准興建事業計畫之性質及實質內容者。

    前項變更審查程序依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本府核定。

六、現有建築物之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或取得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未完成變更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新建旅館之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
    請建造執照,逾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七、 新設或變更興建事業計畫申請案,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本府應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籌組審查小組共同審查。

     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事項,本府得依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
     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