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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甲乙種建築用地設置旅館
之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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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都市土地甲乙種建築用地申請設置旅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身份證明或商業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興建事業計畫。
(四)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文件(自有者免附)。
(五)建築設計圖說,包含下列圖表:
1.位置圖。
2.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者,應取得土地通
行文件)。
3.配置圖(須標示建築線及地界位置、排水路徑、污水設施)。
4.各向立面圖(須標示建築地面位置、建築高度、簷高)。
5.全區縱向及橫向剖面圖(需有原始及規劃高程,與現況道路高程
說明)
6.興建事業基地現況照片。
7.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8.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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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旅館興建事業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表二):
(ㄧ)觀光產業分析。(事業必要性、計畫可行性及市場評估)。
(二)計畫構想(計畫位置及基地現況、土地適宜性分析、興建事業內容、開
發預定進度、開發效益及衝擊)。
(三)經營管理計畫(組織架構、經營管理策略、安全管理)。
(四)財務計畫(資金需求、籌措方式、計畫財務預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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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興建事業計畫經審查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如有
正當理由,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二
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半年;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其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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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之興建事業計畫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興建計畫變
更:
(ㄧ)原核准計畫範圍擴大。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事項已影響原核准興建事業計畫之性質及實質內容者。
前項變更審查程序依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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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有建築物之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或取得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未完成變更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新建旅館之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
請建造執照,逾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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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新設或變更興建事業計畫申請案,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本府應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籌組審查小組共同審查。
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事項,本府得依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
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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