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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劃分宜蘭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及公務預算之業務,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
並穩定一致編列預算及執行,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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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列基金預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
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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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業務計畫擬訂時,應明確劃分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並依其性質分攤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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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計畫經費編列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應具穩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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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業務實際需求,同一業務計畫須分別由基金預算及公務預算同時分攤編列時,
應於計畫擬訂時敍明基金分攤依據及歸屬範圍,且應符合基金設立目的與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所定用途,經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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