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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僱用低(中低)收入戶以工代賑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60106197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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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低(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參與
    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並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列冊之低(中低)收入戶,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得申請以
    工代賑。
三、工作項目如下: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之場地清潔維護。

  (二)協辦社會福利之庶務性事務,如:公文傳送、文書建檔等工作。

  (三)其他交辦事項。

   以工代賑人員,應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員額,從事社會福利相關工作。

四、以工代賑人員之代賑金,每月最高薪資,不得逾勞動部最近一年公布之基
    本工資。工作天數未足月者,除國定假日及本要點第八點規定給薪假外,
    依請假天數抵扣工資,並由各用人單位依據簽到退等資料每月按時核發。
五、以工代賑人員工作時間,上、下班簽到退,均比照各用人單位編制內員工
    出勤規則辦理,由用人單位執行勤惰管理及品德生活考核,本府不定時抽
    查。

六、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得予以解僱:

(一)不服用人單位管理監督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不力,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三)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每年合計超過三十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
      以上,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四)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用人單位應辦理以工代賑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

八、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係基於公法上之救助關係,僱用期間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者,分別給假,代賑金照
    付:

 (一)病假:ㄧ年合計准給七日,凡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

 (二)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予喪假八日;祖父
       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給
       予喪假六日;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並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公假:參加用人單位舉辦之活動或政府舉辦之考試或依法應徵短期
       兵役召集者給予公假。

     以工代賑人員請假除病假外,應事先經用人單位主管核准,辦妥請假手
     續,另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九、本要點第四點所需代賑金由本府與各鄉鎮市公所各負擔二分之一,年終獎
    金、勞健保及其他費用則由各用人單位自籌支應。

    各鄉鎮市公所得視財源自行編列全額代賑金及各項用人經費,僱用非符本
    要點第二點之其他經濟弱勢(例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生活扶助或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十、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