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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既成道路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字第1060086244-B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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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齊一既成道路認定業務分工及有效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秩序,確保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縣轄內中央管理之道路,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既成道路位於本縣之縣道、鄉道,或本府管理維護之道路者,由本府認定
    核發,其餘由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認定核發。
三、申請既成道路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身份證明。
 (三) 位置及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
      並標明地段、地號、方位、申請土地範圍及各種公
      共設施、道路之寬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
 (四) 實地照片:申請路段景象。
 (五)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四、 受理既成道路證明申請案,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百號意旨,審酌下列要件:
 (一)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四) 其他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之必要性。
五、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既成道路證明應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