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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合理計算繳納義務人溫泉取用量及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特依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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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納義務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無溫泉水權時,依本基準核算取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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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核算溫泉取用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溫泉使用設施不同,區分為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其他個人池(含湯屋)、大眾池及溫水游泳池:
1、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
日用水量=平均浴池尺寸x實際用水體積比(零點七)x可住宿總人數x輪次數(二次) 。
日平均用水量=日用水量x年平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 。
2、其他個人池(含湯屋)
日用水量=平均浴池尺寸x實際用水體積比(零點七)x池數x輪次數(八次) 。
日平均用水量=日用水量x年平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 。
3、大眾池
日用水量=浴池尺寸x實際用水體積比(零點七)x數量x換水率(百分之十) 。
4、游泳池
日用水量=浴池尺寸x實際用水體積比(零點四)x數量x換水率(百分之十) 。
(二)家用推估溫泉取用量:
以實際居住人數計算,每人每日平均用水量為零點二立方公尺。
(三)集合式住宅推估溫泉取用量
長住型:同於家用每人每日平均用水量。
短住型:依家用每人每日平均用水量乘以百分之二十八,若有公共設施,其估算同第一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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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鼓勵依法申報,以前年度溫泉取用費徵收核算,於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接受輔導且尚未申報溫泉取用量之非營利溫泉使用者,逕
依核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量的十分之一核算。餘依本計算基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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