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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再生家具販售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環設字第1060012251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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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局回收修復之再生家具(以下簡稱再生家具)
   之再利用,並以公開之方式販售再生家具,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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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生家具販售展示地點位於本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宜蘭
    縣五結鄉利澤工業區利工二路100號)之宜蘭縣巨大再生家具儲存及展示廠(以下簡稱
    展示廠)或配合本局辦理跳蚤市場於指定地點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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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家具於展示場每單數月第1個星期五自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中午12時至
   下午1時30分休息)開放販售,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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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跳蚤市場販售再生家具時,由本局於活動前一週公告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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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指定販售人員,於展示廠或跳蚤市場販售再生家具,各項販售物品於明顯處張貼編號及價格。
6
六、每次販售活動提供中低收入戶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惠價格,購買者應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非中低收入戶
   或非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本人之購買者,購買時應出具委託書(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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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品買主於購買日繳費,並持繳費證明領回購買物品,經繳費後即不得無故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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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品買主得自備交通工具或其他託運方式領回購買物品,或由本局提供之縣內付費送貨服務
   (收費標準如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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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品買主無法於繳款當日領回認購物品,須將認購物品暫放本局展示廠時,
    本局不負保管責任,商品買主應於7日(工作日)內(販售日起算)將認購物品
    領回,逾期仍未領回,本局得不經催告逕為解除買賣契約,重新販售該認購
   物品,並退還所繳價款,商品買主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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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再生家具為本局回收修復後仍堪用之再生利用物品,本局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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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展售地點若於展示廠內,商品買主及載貨車輛進入焚化廠時,應先至焚化廠
      大門警衛室登記並配帶入廠通行證及遵守接待人員指示、引導前往展示廠。
     載貨車輛時速須低於20公里,並應注意人員及其他車輛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