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
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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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
一、列冊低收入戶死者之親屬。
二、列冊獨居之低收入戶,死亡後無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協助辦理殮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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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列冊低收入戶第三款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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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之戶籍
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喪葬補助申請表。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除戶謄本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加蓋公司(商號)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影本。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六、具領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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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縣鄉(鎮、市)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七日
內完成初審,並報本府複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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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已依本府相關規定申請喪葬補助或救助者,其補助額度優於第三條標準者,不
再重複補助;低於標準者,則補足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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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喪葬補助者,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受領本項補助時,應追回已領款
項,其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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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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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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