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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159734B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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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構)所設置之救護車。但本府消防局所設置者,不適用本標準。

第四條 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