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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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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醫事人員兼主任、護理長之遴
用,除應具有各該職務之法定資格外,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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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生所兼任主任、護理長之任期:
(一)每任職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
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得隨時免兼,不
受任期之限制。
(二)山地及偏遠地區若因特殊情況,得視實際需要,不受前述任期規定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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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衛生所醫事人員兼任主任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書,並具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資
格者。
(二)專科以上醫事學校畢業,領有師級醫事人員證書,並曾於衛生機關
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薦任或師(三)級職務滿三年以上;或曾於地
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從事相當師(三)級職務滿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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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衛生所醫事人員兼任護理長須為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科系畢業,領有護理
師證書,並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薦任或師(三)級職務滿
二年以上;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從事相當師(三)級職
務滿四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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