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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及減輕
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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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價稅繳納期限延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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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義務人因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一百零四年增加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
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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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原則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地價稅;所稱分期繳納,指
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地價稅,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本局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應納地價稅額未達三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
(二)應納地價稅額在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三)應納地價稅額在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四)應納地價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五)應納地價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九個月或分二至九期。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規定之免徵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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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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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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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有未如期繳納情形者,本局即依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
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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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
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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