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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五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宜財稅土字第111013273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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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及減輕
   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地價稅繳納期限延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因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一百零四年增加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
   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
四、本作業原則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地價稅;所稱分期繳納,指
    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地價稅,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本局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應納地價稅額未達三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
    (二)應納地價稅額在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三)應納地價稅額在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四)應納地價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五)應納地價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九個月或分二至九期。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規定之免徵限額。
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七、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有未如期繳納情形者,本局即依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
    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八、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
    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