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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辦法
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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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於本縣境內申請設立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均應提供履行擔保能力證
明。
前項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係指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及教養
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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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基準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前項擔保能力應以一年以上之定期存款存單影本證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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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瞭解本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狀況,宜蘭縣政府得隨時要求其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