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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爭議案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196018號 函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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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縣各戶政事務所道路命名或門牌編
    釘作業之爭議案件,設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爭議案件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新闢道路命名及現有道路重新命名有疑義之案
      件。
(二)審議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建物初編門牌及現有門牌整編有疑義之案件。
(三)其他有關道路命名或門牌編釘疑義案件之交議及研究建議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民政處副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科長。
(二)本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
(三)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四)本府地政處地籍科科長。
(五)宜蘭戶政事務所主任。
(六)羅東戶政事務所主任。
四、本小組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或門牌編釘作業發生疑義案件,無法審
      定時,得向本小組申請審議。
(二)本小組受理申請案件後,視疑義案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共推選
      一名委員擔任主席。委員因故無法參加會議,得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代理。
(四)本小組開會時為審議案件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