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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縣
立高中)校長遴選作業,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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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
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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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縣立高中校長遴選,於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四個月,成立
「宜蘭縣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負責辦
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
遴選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三人。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就本縣高級中學校長遴聘一人擔任)。
(四)本縣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
人。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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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立高中學校校長之任期一任為四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一任屆滿前一個月,由教育處提供有意連任校長資料,經遴選會決議後
,得採書面審查,經同意後,報請縣長聘任之;未經同意者,即應辦理遴
選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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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長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回任教師者,得比照超額教
師方式處理或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屆齡退休者,得提
出未來務發展計畫申請延任,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經遴選會審議通
過後,延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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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縣立高中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候聘之校長提交志願表。
(二)辦學理念溝通及說明會:由本府統一辦理候聘校長辦學理念說明,並和
志願學校之教師及家長代表對談。
(三)召開遴選委員會審議。
(四)公布遴選結果。
(五)縣長核聘。
凡原住民籍具校長候聘資格者,參加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優先
遴聘,無人獲聘時,再行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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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縣立高中校長缺額學校名單。委
員會並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同意,推薦參與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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