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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市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省道以東部
分)市地重劃土地分配,依「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
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第二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市地重
劃實施辦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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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重劃區土地分配,除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辦理外,依本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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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重劃區內住宅區及工商特定專用區之最小開發規模規定如下:
(一)第三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2及第二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5為指定整體
開發地區,應整體規劃使用。第三種住宅區編號R2-1-2街廓,在不違反
整體開發規劃原意、兼顧土地分配可行性及交通進出功能,得經本府同
意予以分為2塊,其個別開發規模不得小於1,800㎡。
(二)第三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1最小開發規模為270平方公尺。
(三)第二種住宅區最小開發規模規定最小寬度5公尺。
(四)第三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3及第二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2、R2-16、R2-
17、R2-18之最小開發規模,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惟仍應符合「宜蘭縣畸
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五)工商特定專用區之最小開發規模,應符合「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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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公共設施用地包含道路、綠地、廣場及人行步道,共計約2.82公頃,
無法於原位次分配,視全區土地分配情形調整分配至其他可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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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小分配面積規定如下:
(一) 為利各街廓土地合理使用及公平分配,本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為77.20平
方公尺。
(二) 第三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3及第二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2、R2-16、R2
-17、R2-18等街廓應符合「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外,得不受
最小分配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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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
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如附圖一),一般分配方法如下:
(一)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
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2條
規定辦理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
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如附圖二)。
(二)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
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
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如附圖三)。
(三) 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兩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配之
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
合併分配之(如附圖四)。
(四)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
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
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市地重劃實施
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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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劃前原有土地無法分配於原街廓或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者,依市地重劃
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
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
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
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
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
或協調合併分配之。七、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非
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
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辦理調整分配,其方法如下:
(一)全區調整分配原則:
1.重劃前土地無法於原街廓分配,或位於重劃後公共設施用地需調整分配
者,得於不影響街廓內原有土地分配位次原則下,依建築基地最小開發
規模分配(如附圖五):
(1)整體開發區1,800平方公尺(第三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2)
(2)整體開發區(第二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5)
(3)270平方公尺(第三種住宅區街廓編號R2-1-1)
(4)最小寬度5公尺
(5)依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
2.分配街廓依序由同類型使用分區調整分配為原則,分配區位順序如下(
如附圖六):
(1)臨相同道路之街廓。
(2)調整至臨相同路寬之街廓。
(3)調整至次一級路寬之街廓。
(4)仍無法調整分配者,則視全區土地分配情形調整。
3.全區調整分配以不繳納差額地價為原則,如調配過程中有應增配情形,
以需繳納差額地價最少之街廓增配。
(二)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調整分配方法:
1.道路用地調整分配方法:
(1)道路用地所有權人如於該道路兩側街廓內亦有土地時,得在不影響街廓
內原有土地分配位次原則下,將該道路用地分向兩側合併分配 (如附圖
七)。
(2)如向兩側分配結果有一側仍未能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時,得在不影響
其他原位次土地分配下向另一側合併分配;倘有影響原有土地分配時,
則往該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街廓土地合併分配(如附圖八)。
(3)如兩側街廓內原有土地分配後,已無土地可供分配,或兩側街廓內無土
地可供合併分配時,則往剩餘土地集中分配,或比照全區調整分配方法
辦理(如附圖九、十)。
2.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調整分配方法:
(1)以集中分配為原則,若全部集中分配影響其他土地分配,或面積過大致
無法全部集中分配於同一街廓者,則以分配土地宗數較少之方案為優先
考量。
(2)所有權人於其他街廓內亦有土地時,得在不影響原位次分配下將該公共
設施用地合併分配於該土地所有權人分配之街廓(如附圖十一)。
(3)所有權人於其他街廓內無土地可供合併分配時,調整分配區位依全區調
整分配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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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於本重劃區重劃完成之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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