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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罰鍰分期繳
納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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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罰鍰者,本府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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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以書面向本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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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每一期為一個月: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不得超過三期。
(二)罰鍰金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未達新臺幣十二萬元,得分二至四期
。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八萬元,得分二至六
期。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得分二至十二期。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分期繳納仍無
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簽陳首長核可後,延長其期數。但
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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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分期繳納,其中一期未依期限繳納者,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本府應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