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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090085106A 令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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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罰鍰分期繳
    納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罰鍰者,本府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以書面向本府提出。
四、核准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每一期為一個月: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不得超過三期。
  (二)罰鍰金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未達新臺幣十二萬元,得分二至四期
    。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八萬元,得分二至六
    期。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得分二至十二期。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分期繳納仍無
  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簽陳首長核可後,延長其期數。但
  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五、經核准分期繳納,其中一期未依期限繳納者,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本府應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