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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規
定之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並確保該系統資訊正確性及提升
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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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車機設備:係指裝置於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提供行駛即時定位等動態資訊,
並將動態資訊透過無線通訊傳輸即時上傳至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
統之設備。
(二) 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係指設置於車廂內適當位置,提供站名與其他資訊
播報及顯示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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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應依規定裝置車機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及
納入本府建置之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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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區汽車客運車輛裝置之車機設備,應符合台灣車載資訊通訊
產業協會所訂營業大客車車載機產業標準,並應經審驗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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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區汽車客運班車於行車前,客運業者應確實要求駕駛員開啟
車機設備、插入駕駛員身份識別,設定正確營運路線,並確認
車機設備各項功能運作正常,進行行車動態資訊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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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車機設備、車廂內站名播報或顯示設備異常或故障,應即
時通報本府,且於所屬公司官網最新消息區告示周知,並於通
知日次日起二工作天內完成修復或替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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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因增(減)車輛、車籍異動或車機更動,致
有車機設備裝、拆或移機之情形時,應事前陳報本府,核准後
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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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定期檢視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網站紀錄之所屬行車動態資訊,如有異常或錯誤者,應通知本
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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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因道路中斷、施工改道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客運公司及
各營運路線行車班次每月動態資訊合格率平均應達下列規定:
(一)行車班次合格率(公司別):自一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百
分之八十五以上;自一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為百分之九十以
上。
(二)駕駛員插入身份識別率(公司別):自一零五年七月一日
起,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行車班次合格率(路線別):自一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百
分之八十五以上;自一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為百分之九十以
上。
(四)駕駛員插入身份識別率(路線別):自一零五年七月一日
起,百分之九十以上;一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為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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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得依規定納
入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項目辦理評鑑,其納入之
項目及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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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如有未遵守或未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情
事,應依本府通知期限確實完成改善或改正事宜,未依限完
成者則按本要點附件ㄧ扣罰基準表予扣減當期補貼款。 |